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集体股股利归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

当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规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可以将集体股股利直接按章程规定在合作股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另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