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第七十二条已修改集体股股利归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当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规模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限额时,可以将集体股股利直接按章程规定在合作股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合作股股东福利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另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