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