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