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各股东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股权证编号;

(四)取得股份的日期。

依法转让募集股、合作股,或者补发合作股股权证、募集股股权证的,应当变更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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