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章 股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各股东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股权证编号;(四)取得股份的日期。依法转让募集股、合作股,或者补发合作股股权证、募集股股权证的,应当变更股东名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