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设立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种类、股份分配和管理办法、各类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五)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具体条件;
(六)股份流转的限制和可转让股份的转让范围、转让办法及公司收购股份办法;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东代表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九)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及董事任期;
(十一)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十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及监事任期;
(十三)利润分配办法;
(十四)财务、会计制度;
(十五)章程的修改;
(十六)解散与清算;
(十七)通知和公告方式;
(十八)订立章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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