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三条已修改以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财产为基础设立公司的,应当以村民小组村民为股东。以行政村所有的集体财产为基础设立公司的,应当以村民小组为股东。但经村民会议以特别决议决定,行政村也可以以行政村和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财产为基础,以村民为股东设立公司。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