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蔬菜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卫生、商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蔬菜质量安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