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蔬菜污染。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包装物以及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保鲜、增白、染色、增重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