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者未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报废特种设备,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