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具备使用条件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