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日常监察工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安监、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