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气体销售者销售气体不得使用下列容器:(一)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二)报废的气瓶、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三)违反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