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特殊安全规定第三十条已废止申请从事气瓶充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