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制造技术资料(图纸、合格证、监检证书等);(三)安装技术资料(竣工报告、监检证书等);(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五)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六)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