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到特种设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