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锅炉化学清洗服务应当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取得前款所列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人员;

(四)有相应的场地、装备和检验设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