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