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提出的整改意见或者《法律监督书》后三十日内,将纠正的情况连同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