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机关自行复查、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二)责成有关机关自行改正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三)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根据质询、审查、调查或者审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五)依法撤销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六)向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