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负有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机构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救。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