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