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规划。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