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天然林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林的义务,对破坏天然林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