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遵守天然林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管护机构和管护人员的检查、管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