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工商、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