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