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规定应当火葬而私自土葬的,由死亡者居所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火葬的,予以强制火葬,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