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偷漏国家税收的,泄露国家技术机密的,拒报统计资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当事人不依法进行合同登记,骗取优惠待遇的,按《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其所在地区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依法赔偿损失;

(四)提供虚假技术或以虚假技术信息签订技术合同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2倍罚款;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五)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经营国家禁止交易的技术的,按《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各项罚没款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