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城乡交错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城乡交错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严禁在垃圾处置场放养猪、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