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在城市建成区、城乡交错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城乡交错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严禁在垃圾处置场放养猪、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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