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塑料包装袋以及其他废弃物;(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向生活垃圾站(桶、池)内倾倒建筑垃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三)在街道和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等杂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