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维修作业时产生的枝叶、渣土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当当日清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