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自治县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公办学校,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

自治县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各类中、高等院校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照顾。

自治县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质量。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教育教学效果优异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