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把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注重节能减排,不断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可以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利益补偿。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解缴省、设区市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用于自治县污染防治项目补助。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