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交通、能源、水利、通讯、社会公用事业、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立项和资金重点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由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