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