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协议约定,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等行为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