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协议约定,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等行为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