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第十四条有效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强迫、欺骗老年人抵押、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共有房屋调换、拆迁、改建、出租后,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障。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由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后,老年人仍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