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