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国家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检疫、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经营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