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