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者有欺行霸市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