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经营者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有害有毒、失效、变质的商品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禁止在肉类食品和其他商品中注水、加砂,坑害消费者。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