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

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