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拆迁集贸市场的,应当就近重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无法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集贸市场交易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