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4日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87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