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