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已修改各收费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