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市、县(市)、区公共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通过自建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管道、水泵机组等设施从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网或自建供水管网取水,再为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
(四)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取水构筑物、净水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输配水管网、各类阀门、计量仪表、消火栓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