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经营下列农药:(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合格证的农药;(三)假农药和劣质农药;(四)没有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五)未经法定农药检定机构检验或者经检验认定为不符合标准的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六)已撤销登记的农药。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