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和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